固原市安委办关于做好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乐鱼app体育官方正版下载 发布时间:2025-11-15 14:21:09
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责任、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有力推动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坚决防范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各县(区)要格外的重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工作,科学合理规划布局零售店(点)。县(区)安监部门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对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性能条件(暂行)》和《固原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要求,严格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从源头上把住零售经营安全准入关;大力倡导批发企业设点连锁经营,积极推广应用专用安全储存仓、专用可拆装板房以及视频监控预警技术,逐步的提升零售店(点)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等不符合安全性能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一律不予许可。
安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监管,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供销等部门强化监督检查,从严查处未经许可批发、零售烟花爆竹行为,坚决关闭取缔“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严防“关而不停”或者转入“地下”非法经营行为。公安部门要积极努力配合安监等部门做好查处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安监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落实流向登记制度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流向登记制度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给予处罚,并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对流向登记不全不能证明合法来源渠道的烟花爆竹,一律按非法烟花爆竹依法没收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强化对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公安部门一定要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将《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作为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许可的材料。严禁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承运单位、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严禁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未携带运输许可证、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超速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装载烟花爆竹车厢载人等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要集中组织并且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对各环节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市场监管、安监、公安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严格追溯相关经营、运输等各环节责任企业和人员;对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固原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科学合理设置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引导人民群众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公安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安监部门要监督指导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在其经营场所及周边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经营场所及周边试放烟花爆竹。
各级安监、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联合执法行动,突出行政区域交界地带、闲置厂房等场所管控。要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取缔未经许可、走街串巷等非法违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切实形成打击整治工作合力,严防发生事故。
市安委办将适时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区)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监管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失职漏管导致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等问题突出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利用相关考核机制强化警示督办,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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